校学字〔2017〕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及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思想道德素质、学习成绩、身体素质、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每部分按百分制计分,上限分值100分。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15% + 学习成绩×65% + 身体素质×5% +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15%。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政治态度、组织纪律、集体观念、品德修养等。思想道德素质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者,可获得100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应减分。上限分30分。
(一)旷课者减2分/次。
(二)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分别减3分、2分、1分/次。
(三)学校、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或者拒检的寝室,其成员每人减2分/次。
(四)未经审批私自校外住宿者减10分/次。
(五)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减2分/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减5分/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者分别减10分、15分、20分、30分/次。
第三章 身体素质
第七条 身体素质是指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身体素质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身体素质分以体质健康测试分认定。身体健康测试成绩在50分以下或因身体原因免试者,按50分计。
第四章 学习成绩
第九条 学习成绩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学习成绩分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为计算对象,包括公共选修课,不含辅修专业课程和双学位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计入。
五级计分课程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
第十一条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是指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活动和自主创业中所表现出的解决实际问题、创新创造和创业素质。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分=基本分(20分)+量化加减分,满分为100分,超出100分者以100分计。
第十二条 测评学年内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5次以上活动,可获得基础分20分。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测评加分项有:
(一)科技创新
1.学术活动
(1)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作品(第一作者),按照期刊级别进行加分。上限分15分。(具体类别以当年职评文件分类为准)
一类 期刊 |
二类 期刊 |
三类 期刊 |
四类 期刊 |
10 |
8 |
5 |
3 |
(2)以正式书号著书出版(第一作者),每部书加5分。上限分10分。
(3)大学生双创训练项目加分(团队参与成员按项目排名加分)。上限分10分。
项目参与人(排名) |
国家级 |
省级 |
第1 |
6 |
3 |
第2 |
2.5 |
2 |
第3 |
2 |
1.5 |
第4 |
1.5 |
1 |
第5 |
1 |
0.5 |
(4)校内科研项目加分(团队参与成员按项目排名加分)。上限分10分。
项目参与人(排名) |
重点项目 |
一般项目 |
第1 |
5 |
3 |
第2 |
2.5 |
2 |
第3 |
2 |
1.5 |
第4 |
1.5 |
1 |
第5 |
1 |
0.5 |
(5)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一),分别加10、3、2分。上限分10分。
2.文学艺术作品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和各级官方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加分。上限分15分。
3.学科技能竞赛
参加学科竞赛按照竞赛种类和获奖级别进行加分(团队参赛成员均按获奖等级或名次同等加分)。上限分15分。
获奖等级(比赛名次) |
A类赛(或国家级) |
B类赛事 (或省级) |
市(厅)级 |
校级 |
院级 |
一 (第1名) |
9 |
7 |
5 |
3 |
1 |
二 (第2—4名) |
7 |
5 |
3 |
2 |
0.5 |
三 (第5—8名) |
5 |
3 |
2 |
1 |
0.2 |
优秀奖 |
3 |
2 |
1 |
0.5 |
|
(二)文体活动
参加文体竞赛按照竞赛种类和获奖级别进行加分(团队参赛成员均按获奖等级或名次同等加分)。上限分15分。
获奖等级(比赛名次) |
国家级 |
省级 |
市(厅)级 |
校级 |
院级 |
一 (第1名) |
7 |
5 |
3 |
2 |
1 |
二 (第2—4名) |
6 |
4 |
2 |
1.5 |
0.5 |
三 (第5—8名) |
5 |
3 |
1.5 |
1 |
0.2 |
优秀奖 |
3 |
2 |
1 |
0.5 |
|
(三)荣誉称号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单项奖加分。上限分15分。
荣誉类型 |
国家级 |
省级 |
市(厅)级 |
校级 |
院级 |
综合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团干等) |
10 |
7 |
4 |
2 |
1 |
单项称号(帮扶、信息员、精神、实践、工作、优秀团员等) |
7 |
5 |
3 |
1.5 |
0.5 |
(四)社会工作
1.服务他人
担任校、院、班级学生组织和各类学生团体干部、干事等,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加分。一人担任多项职务时,以最高职务分计算。上限分6分。
任 职 积 分 |
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支部副书记、校/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团体负责人) |
6 |
校/院学生会副主席、部长(校/院级学生组织副职、正部长,学生团体副职) |
5 |
校/院学生会副部长(校/院级学生组织副部长、辅导员助理、班长、团支部书记) |
4 |
校/院学生会干事(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干事、班级其他委员、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
3 |
2.志愿服务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校级、院级加0.5分/次(由志愿者协会按以往记录认定)。上限分5分。
(五)自主创业
参加学校创业模拟培训者加1分;个体自主经营且具有营业执照者加2分;正式注册公司、独立法人且正常运营者加5分。上限分5分。
(六)资格证书
1.英语四级、六级、八级、雅思、托福考试加分。(同级别只在所评学年度加1次,采取就高原则)。上限分5分。
专业 |
四级 |
六级 |
八级 |
雅思 |
托福 |
425分 以上 |
550分 以上 |
425分 以上 |
520分 以上 |
6.5 以上 |
7.0 以上 |
80 以上 |
90 以上 |
非英语专业 |
0.5 |
1 |
1.5 |
3 |
|
4 |
5 |
4 |
5 |
英语 专业 |
1.5 |
|
3 |
3 |
4 |
3 |
4 |
2.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同级别只在所评学年度加1次,采取就高原则)。上限分5分。
专业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非计算机专业 |
1 |
1.5 |
2.5 |
|
计算机专业 |
|
1 |
1.5 |
2.5 |
3.其他资格证书加分。获得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0.5分/项(经学校认定)。上限分10分。
(七)其它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评分标准设定。上限分10分。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一)特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按一等奖计算加分。
(二)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团队项目的参与者依贡献度加分。
(三)华东地区荣誉奖项按省级和国家级平均分计算。
(四)各类加分项目以比赛时间、评比时间或考试时间计算,不按证书时间计算。各类积分内容以证书、证明或网页截图等认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完成对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不少于3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测评程序为:个人自评(填写《宿州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评议、审查,并公示3天 —→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讨论修改—→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测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学生干部和发展党员的考察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各学院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校学字〔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