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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发布人:学生工作处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2日 | 点击数:

校学字〔2017〕19号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及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思想道德素质、学习成绩、身体素质、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每部分按百分制计分,上限分值100分。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15% + 学习成绩×65% + 身体素质×5% +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15%。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大学生政治态度、组织纪律、集体观念、品德修养等。思想道德素质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校纪校规者,可获得100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应减分。上限分30分。

(一)旷课者减2分/次。

(二)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分别减3分、2分、1分/次。

(三)学校、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或者拒检的寝室,其成员每人减2分/次。

(四)未经审批私自校外住宿者减10分/次。

(五)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减2分/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减5分/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者分别减10分、15分、20分、30分/次。

 

 

第三章 身体素质

第七条 身体素质是指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身体素质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身体素质分以体质健康测试分认定。身体健康测试成绩在50分以下或因身体原因免试者,按50分计。

第四章 学习成绩

第九条 学习成绩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学习成绩分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为计算对象,包括公共选修课,不含辅修专业课程和双学位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不及格课程以首次考试成绩计入,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计入。

五级计分课程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第五章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

第十一条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是指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活动和自主创业中所表现出的解决实际问题、创新创造和创业素质。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分=基本分(20分)+量化加减分,满分为100分,超出100分者以100分计。

第十二条 测评学年内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5次以上活动,可获得基础分20分。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创业素质测评加分项有:

(一)科技创新

1.学术活动

(1)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或作品(第一作者),按照期刊级别进行加分。上限分15分。(具体类别以当年职评文件分类为准)

一类

期刊

二类

期刊

三类

期刊

四类

期刊

10

8

5

3

(2)以正式书号著书出版(第一作者),每部书加5分。上限分10分。

(3)大学生双创训练项目加分(团队参与成员按项目排名加分)。上限分10分。

项目参与人(排名)

国家级

省级

第1

6

3

第2

2.5

2

第3

2

1.5

第4

1.5

1

第5

1

0.5

    (4)校内科研项目加分(团队参与成员按项目排名加分)。上限分10分。

项目参与人(排名)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第1

5

3

第2

2.5

2

第3

2

1.5

第4

1.5

1

第5

1

0.5

(5)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一),分别加10、3、2分。上限分10分。

2.文学艺术作品

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和各级官方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加分。上限分15分。

国家级

省级

市(厅)级

校级

7

5

3

1

3.学科技能竞赛

参加学科竞赛按照竞赛种类和获奖级别进行加分(团队参赛成员均按获奖等级或名次同等加分)。上限分15分。

获奖等级(比赛名次)

A类赛(或国家级)

B类赛事

(或省级)

市(厅)级

校级

院级

一  (第1名)

9

7

5

3

1

二 (第2—4名)

7

5

3

2

0.5

三 (第5—8名)

5

3

2

1

0.2

优秀奖

3

2

1

0.5


(二)文体活动

参加文体竞赛按照竞赛种类和获奖级别进行加分(团队参赛成员均按获奖等级或名次同等加分)。上限分15分。

获奖等级(比赛名次)

国家级

省级

市(厅)级

校级

院级

一  (第1名)

7

5

3

2

1

二 (第2—4名)

6

4

2

1.5

0.5

三 (第5—8名)

5

3

1.5

1

0.2

优秀奖

3

2

1

0.5


(三)荣誉称号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单项奖加分。上限分15分。

荣誉类型

国家级

省级

市(厅)级

校级

院级

综合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团干等)

10

7

4

2

1

单项称号(帮扶、信息员、精神、实践、工作、优秀团员等)

7

5

3

1.5

0.5

(四)社会工作

1.服务他人

担任校、院、班级学生组织和各类学生团体干部、干事等,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加分。一人担任多项职务时,以最高职务分计算。上限分6分。

任  职  积  分

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支部副书记、校/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团体负责人)

6

校/院学生会副主席、部长(校/院级学生组织副职、正部长,学生团体副职)

5

校/院学生会副部长(校/院级学生组织副部长、辅导员助理、班长、团支部书记)

4

校/院学生会干事(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团体干事、班级其他委员、大学生艺术团成员)

3

2.志愿服务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校级、院级加0.5分/次(由志愿者协会按以往记录认定)。上限分5分。

(五)自主创业

参加学校创业模拟培训者加1分;个体自主经营且具有营业执照者加2分;正式注册公司、独立法人且正常运营者加5分。上限分5分。

(六)资格证书

1.英语四级、六级、八级、雅思、托福考试加分。(同级别只在所评学年度加1次,采取就高原则)。上限分5分。

专业

四级

六级

八级

雅思

托福

425

以上

550

以上

425

以上

520

以上

6.5

以上

7.0

以上

80

以上

90

以上

非英语专业

0.5

1

1.5

3


4

5

4

5

英语

专业

1.5


3

3

4

3

4

2.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同级别只在所评学年度加1次,采取就高原则)。上限分5分。

专业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非计算机专业

1

1.5

2.5


计算机专业


1

1.5

2.5

3.其他资格证书加分。获得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及其他职业资格证书0.5分/项(经学校认定)。上限分10分。

(七)其它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评分标准设定。上限分10分。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一)特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按一等奖计算加分。

(二)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团队项目的参与者依贡献度加分。

(三)华东地区荣誉奖项按省级和国家级平均分计算。

(四)各类加分项目以比赛时间、评比时间或考试时间计算,不按证书时间计算。各类积分内容以证书、证明或网页截图等认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完成对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不少于3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测评程序为:个人自评(填写《宿州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及相关复印件)—→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评议、审查,并公示3天 —→班级测评工作小组讨论修改—→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测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的重要依据,作为选拔学生干部和发展党员的考察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各学院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宿州学院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校学字〔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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