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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8日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及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荣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荣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在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质、学习成绩、体育达标、校规

纪、评奖评优、学生座谈、授课教师评语等具体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和评审时间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通知确定。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学

生个人自愿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额,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等额下达到各学院。

    2.经个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初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各学院将符合评审条件学生的申请书、《宿州学院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表》《宿州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测评表》《宿州学院国家助学初审名单表》等有关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院党委书记签字(盖章),等额推荐至学生处。

    1.经学生处审查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审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每年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直

接打到学生银行卡上,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由学校每月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上。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要更加努力学习、勤俭节约,不得挥霍浪费,不得违纪,否则,经发现查实后,取消已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精神,学校将受助与公益活动相结合,接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活动,具体活动以学生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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