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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的通知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 |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经研究,决定设立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

第二条 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重点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 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和比例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设 1000 元、500 元两个档次,资助人数分别占在校生总数的 2%、5%。

第四条 申请校内助学金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1.评审程序1.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 3 月底前。根据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总数,学生处将推荐名额按比例等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2.根据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申报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各二级学院将符合评审条件学生的《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初审名单表》、学生座谈记录等有关申请材料收集整理,进行初审推荐,公示后,经辅导员、班主任及二级学院党委书记 签字(加盖公章)后,等额提 交至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

第六条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获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勤俭节约,不得挥霍浪费;否则,经发现查实后,将取消已获得的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1〕13 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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