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先进,引领创新,并根据国家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不断改革,与时俱进,力求实效。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 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2.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考试或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八条 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班级总人数的14%评出奖学金获得者,一等奖占总人数的2%,奖励金额2000元;二等奖占总人数的4%,奖励金额1000元;三等奖占总人数的8%,奖励金额500元。
第九条 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由各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代表按《宿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测评出上学年每位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2.班级的评选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根据综合测评成绩评选出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并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要求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40%。
3.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经学院评审组研究后,在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
第十条 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填写《宿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所填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发放办法
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生处造表并报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一次性直接打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设立单项奖学金,包括单项竞赛奖及社会实践奖。
第十二条 单项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具体内容详见《宿州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论文或调研报告在省级及以上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以上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1.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2.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在国家级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一等奖3000元/篇、二等奖2000元/篇、三等奖1000元/篇;在省级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一等奖1000元/篇、二等奖800元/篇、三等奖500元/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师范专业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具体内容详见《宿州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不端正,视其情节轻重,停发一定的专业奖学金。
1.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一次,扣发六个月专业奖学金。
2.受到记过处分一次,扣发九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扣发一年的专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获奖的同学应把奖学金真正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挥霍浪费、请吃请喝、抽烟、酗酒,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停发其若干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19〕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