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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2日 |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设立,旨在鼓励先进,引领创新,并根据国家形势发展和学校实际,不断改革,与时俱进,力求实效。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五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 均有资格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 评选条件

  1. 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2. 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考试或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以上。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4. 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八条 评选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班级总人数的 14%评出奖学金获得者,一等奖占总人数的 2%,奖励金额 2000 元;二等奖占总人数的 4%,奖励金额 1000 元;三等奖占总人数的 8%,奖励金额 500 元。

第九条 评选办法

  1.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开学后由各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代表按《宿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测评出上学年每位学生综合测评成绩。

  2. 班级的评选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根据综合测评成绩评选出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并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

要求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 15,二等奖学

金获得者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 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

排名位于前 40

  1.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经学院评审组研究后,在全院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处。

  2. 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公示。

第十条 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填写《宿

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所填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发放办法

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生处造表并报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一次性直接打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三章 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德智体美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设立单项奖学 金,包括单项竞赛奖及社会实践奖。

第十二条 单项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具体内容详见《宿州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奖

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大学生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论文或调研报告在省级及以上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以上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1. 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中获得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大 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2. 社会实践调研报告在国家级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 别奖励一等奖 3000 /篇、二等奖 2000 /篇、三等奖 1000 /篇;在省级评选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一等奖 1000 /篇、二等奖 800 /篇、三等奖 500 /篇。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师范专业学生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具体内容详见《宿州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和学习态度不端正,视其情节轻重,停发一定的专业奖学金。

1.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一次,扣发六个月专业奖学金。

2.受到记过处分一次,扣发九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扣发一年的专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获奖的同学应把奖学金真正用在学习、生活上, 不得挥霍浪费、请吃请喝、抽烟、酗酒,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停发其若干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1963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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