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高校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宿州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在深入调查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研究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社会、校园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 (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价值在400元(含4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两次以上作案(含两次),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盗用、涂改证件和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 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促进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五) 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同时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 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对结伙斗殴的组织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八)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 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十) 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 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二)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者。
2.主动报案,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 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三)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学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 从事色情陪侍、发生不道德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 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 吸食毒品、提供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 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 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图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个人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见习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及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宿州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宿州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宿舍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 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四)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分配的寝室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 在学习、实验、实习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毕业生在离校手续办理期间,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学期旷课累计十五至二十五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学期旷课累计二十六至三十五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六至四十五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学期旷课累计四十六至五十五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学期旷课累计五十六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为旷课一学时;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按每天六学时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查询上报学生处、保卫处,并通知其家长;同时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其考核成绩为无效,按“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宿州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者,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及有价值数据者,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二) 篡改、增删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三) 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 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 屡教不改者。
(四) 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 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一定期限。
(一)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满后,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师范专业、体育专业),分别扣发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
(二)根据受处分期间学生表现情况,由所在学院向职能部门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意见;
(三)经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实表现良好,经专门会议研究,期满后可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涉及违法犯罪和学校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进行调查;
(二)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进行调查;
(三)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调查;
(四)涉及公物损害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处分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所在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职能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班级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等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监察工作领导,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监察工作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对到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学字【2012】5号)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